行业标准
1、标准内容:
统一风格、统一材质的营业场所内外观形象。
统一规格、统一内容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指示性标牌”。
统一悬挂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
统一规范的中国民航航线示意图、模特、灯箱、航徽标识等。
具备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种法规,文件和民航业务操作手册等。
使用统一格式的旅客订座单;货运托运书、货运标签。
配备保险柜等设备设施。
客运营业地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货运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4 0平方米。
上岗业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胸牌。
送票(送货)人员统一挂牌服务。
经营活动中遵守民航法规,规章及民航业务操作规定。
2、标准操作
营业场所内外观形象请参阅下图。
送票(送货)人员挂牌服务的登记注册、证卡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负责。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指示性标牌”、旅客订座单、货运托运书、货运标签的设计、制作、发放工作由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负责。
3、特别提示:
营业场所根据环境不同分为临街门脸房,隔断式写字楼(商务中心、宾馆大堂)和标准写字间等三种方案,重点部位分别办门楣、门面正立面、办公隔断、背景墙户外广告标识和、工作前台。
统一标识的户外广告灯箱设置、航徽标识张贴应按规定报工商、城管部门批准后安装。
旅客订座单、货运托运书由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监制。上岗业务人员应认真协助旅客、货主填写旅客订座单、托运单,旅客,货主签字认可后,应提醒其妥善保留第二联,以备查询,单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代理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旅客订座单、托运单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上岗从业人员的统一服装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制作。保险柜等设备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购置。
送票(送货)人员挂牌服务证卡分为《航空客运送票证》和《航空货运送货证》,有效期为三年。证卡遗失、损坏应及时到协会办理补办、更换手续。
送票(送货)人员调职或离职前应将证卡交回原单位,并由原单位将证卡报协会注销。各单位人员在开展送票、送货上门服务中,应主动出示《航空客运送票证》、《航空货运送货证》以明示身份,证卡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未挂牌服务或私借他人证卡而发生的纠纷和投诉,后果由代理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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