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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章程
(于1999年9月24日代理人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代理人协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ir
Transport Asscoiation For Sales Agents,简称:BATA
第二条 本代理人协会是由中国民航华北管理局指导,由北京外企航空服务公司。中国航空服务公司。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航空服务公司、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大通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北京市各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代理人协会宗旨是:遵循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令、法规;坚持自我约束,携手发展的原则,在政府。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业间发挥参谋、桥梁和咨询作用,维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航空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代理人协会接受民航华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受北京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严格遵守核准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照章行事。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五拾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代理人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民航和航空运输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组织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重要课题的研究和咨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
二、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宣传教育,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种交流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研究班等;
三。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道德规范;
四、收集和编印国内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办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制航空运输代理业的政汉和法规,参与有关法规,制度和文献资料的编纂,汇审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七、完成民航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代理行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特点,代理人协会当前只发展从事航空运输销售合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遵守本代理人协会《章程》、《行规行约》按时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人会退会手续
要求加人代理人协会的单位,首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上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代理人协会提出工作建设和批评意见;
三、参加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获得代理人协会提供的刊物,资料信息和人才培训服务;
五、在正当经营过程中有权向代理人协会提出要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规;
二、遵守代理人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规定,服务从协会管理;
三、承担代理人协会赋予的工作;
四、关心代理人协会的业务建设;
五、积极向代理人协会提供业务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理人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代理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l、讨论和决定代理人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3、制定和修改代理人协会章程;
4、研究通过代理人协会主要事项;
5、选举产生理事会;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其他事项。
二、会员代理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大会职责的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原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报协会秘书处。
理事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缺席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资格。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须有三分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审查、批准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职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能,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1、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并决定有关事项;
4、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5、提出增补或撤销理事、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6、其他有关适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置秘书处,专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代理协会的法人为理事会,其法人代表为协会秘书长,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七条 代理人协会资产为共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予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营业)收人;
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
一、日常办公与行政事业费用;
二、会议、宣传、书刊、资料费用;
三、工作人员差旅费和工资等;
四、其他应开支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会员、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完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登记办公室申报,依法办理注销售登记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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