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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理事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章程》规定,为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代理人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为协会建设服务,为协会成员服务,为航空运输服务。
第三条 协会会员会费按照销售代理人的经营范围交纳,年度会费交纳标准为:
1、经营一类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一千元整。
2、经营一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一千元整。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
3、经营二类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八百元整。
4、经营二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为人民币八百元整。
5、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另收:副会长 人民币伍千元整;常务理事 人民币叁仟元整;理事 人民币二仟元整
    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为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整。仅经营客运一类、二类业务或者仅经营货运一类、二类业务为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整。同时经营上述三项业务为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整,四项业务为人民币二干元整。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按照经营范围分别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时间与方式: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全年会费汇人协会帐户(开户行:顺义农行公安路分理处 帐号:l21601040001819),或于年检时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
l、协会会议补贴;
2、刊物、资料、文件印刷费用;
3、广告、公告及其他宣传费用;
4、信息交流、业务技术交流活动费用;
5、调查研究活动开支;
6、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奖励、表彰列支;
7、办公经费及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费用;
8、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六条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合理有效使用会费,对协会专兼职财务人员要给予支持,使其真正履行职责。严格经费审批制度,对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及列支,要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加强会费民主管理与监督,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会员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加以改进。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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